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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房才有“阳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3:34  扬子晚报

  阳光权标准下月变了

  连续报道

  (2)

  本报讯 本报昨日A9版报道了《阳光权标准下月变了》,引起市民普遍关注。但很多人还不知道,该标准保障的是具有70年产权的“居住房”,而那些只有50年产权的办公房、商住房不在保护范畴。因此,市民在购买酒店式公寓时可要睁大眼睛,如果其房产证只有50年年限的话,阳光权就很难保证了。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规划部门获悉,从12月1日开始执行的《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只针对居住建筑,而办公式酒店公寓并不在此规定范围内。因为该规定专指居住建筑,包括老年公寓,集体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比如,市民张先生在主城区买了一个酒店式公寓,如果张先生买的酒店式公寓属于办公类用房,房产证上标注的使用年限是50年,那他的阳光权一旦被侵害将无处评理。如果他拿到的是70年的居住产权房,那他的阳光权将得以保护。

  那么市民在购买了酒店式公寓后,附近又盖起了一栋高楼,本来自家的“小窝”每天能享受到4个小时阳光,由于建筑物的遮挡,阳光一下子缩短2个小时,但该建筑又符合日照标准,对此该怎样处理呢?

  南京市规划局有关人士称,对于这种情况,市民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即使遮挡建筑设计符合标准,市民还是能得到相应补偿的。 (王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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