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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门面出租3年没租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3:35  扬子晚报

  2006年,南京下关区建宁路街道办事处把一处273平米的门面房,以年租金2万元的超低价租给了南京市民李明(化名)。期间,街道办事处从没收到租金也乏人问津。建宁路街道在今年2月把李明告到下关区法院,讨要四万多块钱的房租。下关区法院受理后敏锐地发现,此案虽小,却反映出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那就是对国家利益的漠视。

  一场房租纠纷

  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2006年4月13日,建宁路街道与李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明承租下关区晓街1号门面房,合同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租金第一年2万元,自第二年起每年递增两千元;街道负责房屋的维修,如发生渗漏造成李明损失,街道不负任何责任;李明不付租金达1个月以上,构成合同解除条件。但李明承租房屋后,始终未交租金。李明曾于2006年10月向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反映水管漏水。2007年4月,建宁路办事处因李明欠租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但李明仍然没有交房租。在诉讼过程中,李明申请物价部门对其装修、物品的现存价值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价格为116991元。

  出庭支持建宁路街道起诉的检察官代表下关区检察院发表意见认为,下关区晓街1号门面房系国有资产,李明长期无正当理由不交租金,导致国有财产受损,应承担民事责任。检方提出民事支持起诉,要求李明支付拖欠房屋租金4.0333万元并按拖欠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

  记者在庭外问及当初的出租经过,建宁路街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晓街1号的市口不好,没多少人愿意租,所以当初租给李明的价格也比较低,至于具体过程,是以前的工作人员和李明商谈定下来的,所以他们并不清楚。

  房客提起反诉

  要求街道赔15万

  对于受到的指控,被告方李明不愿接受,并对建宁路街道提起了反诉。李明称,在合同中,约定街道负责房屋维修。但试营业一个多月后,屋内管线和房顶就开始漏水,酒店四个包间全被淋湿,饭店被迫停业。在此期间,他多次要求街道修房,但街道一直拖延。供水部门都比他们积极,帮自己修了水管,还赔了自己3000元。今年1月,他筹措了15万元钱,重新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准备重新营业,而街道竟然到法院起诉自己,要终止合同,这将使自己投入的15万元人民币血本无归。他认为,自己不但不应支付房租,街道还应该赔他15万元,以弥补他的损失。

  对此,建宁路街道方面称,李明完全是耍赖,不讲信用。李明从来没向他们反映过房屋漏水的情况,更没有要求他们维修,他们上了法院才知道房子漏了。对此,李明确实举不出任何证据。此外,双方的合同中有一条,渗漏造成的损失全由李明负责,法院提出了质疑,街道是不是事先知道会漏?对此,街道方面称,他们也不知道,他们只是不想承担超出维修义务以外的损失。才写了这条。而至于李明为什么同意签这一条,李明说,他不懂法,别人让他签,他就签了。

  适度减免后

  法院判房客支付房租

  下关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明承租了房屋,就应当按约支付租金。李明欠交租金构成违约,建宁路办事处没有及时维修漏水水管和屋顶,也未履行出租人的维修义务。然而,建宁路办事处未履行维修义务,并不是李明拒付租金的理由。法律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漏水水管已于2006年10月由自来水公司修好,屋顶系局部渗漏,对其经营不应造成全面影响。

  法院认为,李明长期使用房屋拒付租金,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建宁路办事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对纠纷产生也有一定过错。最后,下关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明在判决发生效力后十天内返还房屋,并给付房屋租金36300元。但是,诉讼费和反诉费用六千余元,仍然要李明承担,这几乎已经抵得上法院给他减免的租金了。李明表示,他对判决不太服气,要提起上诉。

  多说1句

  私房房东会容忍

  这么长时间么?

  这个案子似乎只是一件简单的租赁纠纷,但是这起案子中有很多事情让旁听者不解,甚至让法官叹息的地方,“换个角度想想,如果这处房子是私人财产,房东会容忍房客这么长时间不交房租吗?会在闹上法院了才知道房子漏水的事情吗?他不怕房子被水浸泡会垮塌吗?”昨天,下关区法院许小真院长总结此案时感慨道,放眼当下,国有资产似乎成了最不值钱的资产。比如此案,街道工作人员对不属于自己的国有资产,显然缺乏足够的关心。尽管街道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经常和其他街道交流,人员变动频繁,所以没顾得上房租的事。但实际上,人员变动再频繁,只要足够重视,是不会忽略此事的,实际上还是国有资产保护意识跟不上。“他们今年2月才想到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要房租的案子,房租只能从起诉之日起往前算一年,也就是说,街道只能要到2008年2月以后的房租,再往前去的房租就损失掉了,因为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许小真院长认为,对国有资产的漠视,实际上是广义的渎职行为,是应该坚决杜绝的。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该研究对策,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解决。

  通讯员 孟军 肖朝晖

  本报记者 魏晓昕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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