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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工程进度预存标准可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3:5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傅晓峰)今天从市建委了解到,我市从即日起调整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为房产开发企业减负。根据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存预售款可根据工程进度而变化,开工时预存预收款每平方米980元,主体封顶时预存款每平方米不能少于500元,装饰安装期间每平方米须预存不少于280元。

  商品房预售款是购房者向开发商预交的购房款(含定金、预付款、房价款、保证金等),我市规定,预收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随便挪用,由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代表购房者进行监管,否则济南市建委可暂停商品房预售。

  随着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投资结构的变化,为更好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同时为开发企业减负,我市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做出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存预售款使用保证金时,应依据济南市房地产信用评定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预存280元至980元/平方米不等的预售款使用保证金。济南市房地产信用评定AAA级企业减半预存,AA级企业按70%预存,但最低不得低于280元/平方米的预存标准。

  预售款使用保证金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申请预售项目的施工进度分期解封支付。施工进度达到封顶条件解封支付比例为预售款使用保证金总额的30%;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解封支付比例为预售款使用保证金总额的70%;达到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给予全部解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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