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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曝隐私”当事人告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4:09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1月3日讯 (记者苏珊)在招聘单位的要求下,大学毕业生张云(化名)被安排到我市某医院做入职体检。随后,她的写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报告被医院交给了招聘单位。令她想不到的是,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因为觉得医院不该把自己患病隐私泄露给用人单位,张云近日将体检医院诉至法院。今天该案在历下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

  张云是北京某大学毕业生。去年4月,她来我市某事业单位应聘,并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收到“只要体检合格即可签约”的招聘录用通知后,于2008年5月7日到我市某医院参加体检。数日后,张云接到用人单位拒录通知,而不被录用的理由是“体检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寒窗苦读多年如今却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丢掉工作机会,去年11月,张云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经法院二审调解,张云最终获得2万元的赔偿。但拿到赔偿和接受用人单位的道歉并没有让张云觉得轻松。

  回想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张云表示,体检医院未经本人同意就将体检报告提交用人单位,是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今年5月她又把体检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改正错误,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据张云的诉讼代理人刘书庆律师介绍,张云应聘的岗位不属于乙肝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根据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刘书庆律师认为,“该案中体检医院不能因为用人单位要求,就开展乙肝五项检查,而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把检查结果泄露给用人单位也是违法的”。

  而在被告体检医院的答辩书中,记者看到,医院认为体检结果只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述,单纯的医学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作为委托方又是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的健康状况应该有知情权。

  由于今天开庭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因此法官判定该案延后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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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0月22日,全国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的原告拿到了体检医院5000元的补偿金。25岁的小木(化名)于2007年5月17日到杭州某电子公司应聘。2007年6月1日,小木到公司指定的某医院进行了自费体检。当天傍晚5时左右,公司以小木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小木认为,体检医院未经他同意便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对他隐私权的侵犯。2008年8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小木的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街道社会卫生服务中心补偿小木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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