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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6日卫生部颁发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摘录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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