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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应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6:29  重庆时报

  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到上亿,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的判了死缓,几个亿的不判处死刑?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

  司法解释跟不上社会发展

  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做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根据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对应的刑罚则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

  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规定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能跟上形势发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

  老百姓质疑个案量刑差异大

  “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的数目并不算大,几千万甚至一两个亿的也有。”张军指出,按照刑法规定,从10万到上亿,量刑区间是一样的,老百姓会问,为什么几百万的判了死缓,几个亿的不判处死刑?个案的公正与司法的随意之间的矛盾明显暴露出来。

  “对这样裁判的批评疑问,也包含了群众对贪官的痛恨、对不适用死刑的不满,因而批评司法太过随意。这样的案件裁判是能够让任何人都看得见、感受得到的,也将得出定罪量刑失衡的结论。”张军强调。

  “办法是修改、完善法律。”张军建议,“贪污贿赂案件起刑点应随经济发展而调整,具体刑罚和涉案数额的相对关系要更加明确,甚至延长一些严重经济犯罪刑期,落实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的数额规定

  基本上是按照“1万元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认识来确定的,比如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陈同海受贿2亿判死缓 郑筱萸受贿640万获死刑

  曾任职务

  姓名

  受审时间

  受贿金额

  判刑情况

  郑筱萸 原国家食药监局局长 2007年6月22日 640万 二审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陈良宇 原上海市委书记 2008年3月25日 239万 有期徒刑18年

  孙瑜 原广西自治区副主席 2009年8月31日 700多万 有期徒刑18年

  陈同海

  刘志华

  周久耕

  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原北京市副市长

  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

  2009年1月21日

  2009年7月16日

  2009年10月10日

  近2亿

  690余万

  100多万

  一审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终审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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