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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才萍团伙涉黑4个特征全占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6:29  重庆时报

  

谢才萍团伙涉黑4个特征全占完

  本报讯(记者 汤伟)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靠“双拳”起家;一种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显然,谢才萍组织的形成属于后者”。昨天下午,在市委宣传部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谢才萍案审判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洪涛应邀与广大新闻记者见面,会上,洪涛详细介绍了谢才萍案相关情况。

  如何认定是涉黑性质?

  四大特征很明显

  洪涛说到该案适用法律的情况时,首先介绍了“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第294条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犯罪集团发展的高级形态。这种高级形态的组织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外,还有一些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大特征。

  “谢才萍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洪涛分析说,在此案中,被告人谢才萍聚集了达20多人(尚有多名成员在逃)开设赌场,为逃避打击,还专门雇人顶罪,向有关司法人员行贿,获得保护,其成员被查获后,通过行贿使之得以违规释放,人员稳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这反映了其组织特征。

  从赌场赢利中提取利润、放高利贷在短短3个月时间非法获得大量金钱,并将非法获取的钱财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等,这是团伙的经济特征。

  在行为特征的表现上,该组织实施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他人、容留他人吸毒、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非法控制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并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获得包庇和纵容,使其犯罪行为长期未获查处。

  “不知道涉黑”咋办?

  知道赌场有组织就会定罪

  在庭审中,有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不知道参与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试图以此来逃避惩处。

  “如此多的法律专业人员耗时两天,都还不能得出没有争议的结论,更何况一般的社会人员?如果要求这些被告人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就明确地认识到该组织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以上的文字是此案审理时公诉人的发言。

  洪涛介绍,法院查明,各被告人对谢才萍开设的赌场有组织性,且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明知的,因此依法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何没有死刑死缓?

  多名被告认罪立功

  洪涛介绍,在本案指控的多项罪名中,除受贿罪最高刑期有死刑、行贿罪最高刑期有无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的罪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包括谢才萍在内的多名被告都被认定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郭胜、甘勇共同受贿18万元人民币,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程度,对其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罚当其罪。对一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具有从犯、自首、立功情节的,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均考虑了从宽。如:被告人赵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才萍和罗璇,被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审判长洪涛介绍情况本报记者 赵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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