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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黄为何不用其他方式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7:06  大河网-大河报

  □文楠

  据11月3日《大河报》报道,27岁的贵州农民工刘汉黄因拿不到工伤赔偿款,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捅向其所在公司的高管,致使两死一伤。刘汉黄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被害人120多万元赔偿金。

  看到报道,在深感刘汉黄罪有应得的同时,也想到这样的问题:刘汉黄为什么不采用其他维权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以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能力鉴定;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对认定结论或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认定结论和鉴定结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再后,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诉讼;再往后,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假定“刘汉黄们”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当地法院诉讼、终审裁决,且最后胜诉,还要申请执行!按照法定期限,没有一年半载是不可能走完程序的。也就是说,“刘汉黄们”要拖着受伤的躯体,借来必要的资费,用一年或数月的时间,承担一定的举证风险,去面对拥有“邵某、林某、赖某”等高管的老板,面对老板请来的严阵以待、熟于法律缺陷的律师,面对可能出现的人情等不可预测的因素,靠五个(或六个)程序去争取一个本应享受的权益。

  事实也是如此。刘汉黄于去年9月22日进入东莞市展名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此后在冲床机器作业时被轧伤,致右手掌被截肢。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等程序,直至今年6月15日,刘汉黄尚未得到任何赔偿。

  假使我们的工伤赔偿程序少一些,门槛低一些,期限短一点,展名公司就没有机会“多次欲将刘汉黄赶出公司”,或许刘汉黄的“弹簧刀”就不会举起,血案就不会发生!但愿刘汉黄案件不再发生,更愿“刘汉黄们”不要再以跪倒××门口的方式,以“跳楼秀”甚至以“死缓”的代价来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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