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房客地震时跳楼被摔残酒店一审被判担责二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7:06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郭珍珍

  本报讯 汶川大地震当日,河南固始县一男子正在郑州市安钢大厦住宿,地震发生时他逃跑没有找到出口,惊慌之下竟选择了跳楼,不想头部着地,不幸被摔伤。该男子遂将安钢大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祭城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安钢大厦应为原告的不幸承担20%的责任。

  今年41岁的原告黄某去年5月12日正住在安钢大厦507房间,感到地震后,他迅速向楼下转移,当跑至二楼和三楼中间楼梯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二楼平台,他头部着地,导致颅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被告前期虽然也有所表现,但诚意不够,根本无法弥补原告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钢大厦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被告处的安全出口是畅通的,原告诉称的当跑到二楼和三楼中间拐角处时,发现二楼安全出口不通,是因为他在慌乱中把二楼和三楼之间的设备层的门当成了安全出口,由于原告自身的错误认识,加上又采取了错误跳楼的逃生方法,是造成原告摔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我们也对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但针对黄某的说法,被告不予认同。被告称,“我们已经做得够多了。”他们及时为受伤的黄某拨打了“120”送往医院,在治疗期间还发动大厦员工为黄某募捐,共筹得了10050元捐给黄某。

  由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官在休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了宣判。法院认为,在5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确实通畅的情况下,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不当是主要原因,被告标志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因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5469.92元的20%,共33093.98元,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宣判结果,黄某表示要上诉。

  线索提供吴成龙哈波

  来源: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