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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证”能否问罪“真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7:59  南方日报

  案情回顾

  遭撞车后获赔离开路上被狂殴

  去年12月底,叶冠飚驾驶着货车行至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一环路和龙水库路段,与莫某开着的小面包车发生碰撞,两人随即引发争执。交警到现场后,叶冠飚与莫某协商,表示愿意赔偿莫某1500元,并承担全部责任。

  莫某获得赔偿后开车离开。但是没多久,莫某和堂弟发现被人跟踪。他也曾经求助过警察,但是,当警察与他们见面时,跟踪的车却消失得无影无踪。警察离开后,莫某继续上路。行至太和镇沙太路米龙村路段,莫某被突然冒出的车拦截,车上的人将其拖下车并拳打脚踢,直接导致莫某重伤。莫某坐在后座上的堂弟立刻报警。

  2009年4月,白云区公安局将叶冠飚逮捕,另外3名殴打莫某的人至今在逃。

  2009年6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案卷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两个月后再次提出起诉。

  南方日报记者杨大正

  实习生汤凯锋袁龙

  庭审焦点

  亲属证言能否被采信?

  对于莫某被打一事,叶冠飚始终称“不知情”。而莫某则表示,自己被拖下车后就遭到了4个人的殴打,其中即包括叶冠飚。

  叶冠飚究竟有没有参与报复?双方各执一词。而此案的焦点自然就落到现场唯一的见证者———莫某堂弟的身上。莫某堂弟在证言中说,当晚开车追逐、拦截他们的共有5个人,其中4个人动手打了莫某,“其中一个是与我哥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司机。”但莫某堂弟的证言却与莫某本人陈述出现了明显矛盾,莫某说报复车辆为“白色军牌小汽车”,其堂弟则说是“9座绿色面包车”。

  莫某堂弟的证言遭到了被告辩护人的质疑。被告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提供的材料中,能证明叶冠飚伙同他人实施报复行为的,只有莫某本人的陈述和莫某堂弟的证言,而这两人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堂兄弟关系,莫某堂弟的证言没有其他旁证可以佐证,并且前后矛盾,所以不能被采信。

  被告人是否认识行凶者

  公诉机关称,当时侦查机关并没有抓获其他的行凶者,至今也无法查证他们的身份,没能缉拿归案。

  叶冠飚在供述中说,自己是东莞一家公司的职工,前来送钱的朋友是公司老板的儿子在广州的朋友,自己根本不认识他们,更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本案中侦查机关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没能抓到真正的行凶者,是导致本案证据不足的原因。

  目前,本案已经审结,法院将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

  既要“不枉不纵”也要“疑罪从无”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王思鲁

  由于相隔较短,司机及老板儿子有嫌疑而接受调查是可以的。但是,是否确定为被告所指使,还得看证据。真正“打手”的口供反映事实很重要,抓不到“打手”,根本无法定案。

  至于被害人堂弟的证言,只能作为推断性事实,要定案很大程度上要看证据:一是现场打手证词,二是有无旁证,三是指使人证词。不能单纯凭被害人及其堂弟所讲,最起码要排除串供的可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定罪量刑的前提必须是证据充分。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对被告人定罪,既要“不枉不纵”,也要“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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