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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拟出台制度 干部的个人重大行为必须向组织进行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8:3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文馨为了加强干部职工自查、述职等党风廉政建设,甘肃省兰州市拟出台《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讨论稿规定,领导干部涉及持股、中奖、买房等11项个人重大行为,都必须向组织报告,不按时报告将有可能被通报批评。

  这11项个人重大行为是:本人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情况;本人工资以外的大笔收入;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主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家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探亲、劳务输出、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个人及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况,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及领养子女情况;本人或家庭购买汽车等大宗物件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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