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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责难”和“舍身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8:36  法制日报

  ■专题导论:三位大学生因搭救落水少年不幸遇难,这值得我们钦佩和感动。不是因为他们失去了生命,而是因为他们救人的行为本身。那些幸免于难的大学生同样值得赞许。在经济潮流席卷大街小巷的社会里,他们让人看到了“爱”的可能。但是,缅怀与长歌当哭之外,也应有所思考与启示,以便促进人心的安顿和社会的制度建设。

  □善泽

  在网上读到一篇帖子,谈及最近湖北长江大学数名大学生为救落水少年不幸丧生的事件。帖子内容大概能代表相当一部分人的想法:对几位奋勇救人者既未能考虑到自己的水性,又未能虑及身后之事,特别是家人亲友的感受而表示扼腕心痛,甚至有责难之意,同时也点出了当下舆论宣传导向的问题。本来除了对死者表示钦佩与惋惜,对其亲属表示哀悼之外,不打算写什么别的,但恰遇这篇帖子,不妨深而言之。

  从网上的各种消息看,如今对类似事件的讨论,比以前有了更多的视角。比如,少了“值不值得”的论证,这应该是一种好现象。也许,在法律求偿问题出现之前,将“救人”与“自保”对照掂量的做法,其实是在浪费时间———这并不是说,在“值不值得”的问题上,无法进行技术性的探讨并得出一个或数个结论;而是说,这种命题的探讨,除了激化本不应当激化的矛盾、伤害已经被伤害的人之外,不会有其他更好的效果:这种讨论不仅可能陷入荒唐且空泛的泥淖,更可能造成对死者的亵渎与对生者的再伤害。

  由此而言,对于救人者的“不自量力”、“不虑及亲友、家庭”之类的责难,恐怕也难以成立。在此,笔者不想站在颂扬施救者的高度进行道德辩护(如站在此高度,任何对施救者的批评都是苛责),而仅试图做几点更加理性的分析:

  其一,从长江大学事后发布的新闻看,参与救人的同学有两组,一组人跳入江中游向远处的落水者,实施营救,一组则“手拉手组成‘人链’,由江岸延伸至江水中配合施救”。这种营救策略发挥了效果:前一组同学直接救出了一名落水者;前一组同学与后一组同学配合又救出了一名落水者。即便在巨大的洄流造成沙滩崩塌,致使人链突然断裂的情况下,岸边的老师和同学亦展开了自救和营救。可以看出,救人者在施救过程中,并非完全的不自量力,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施救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成功救起两名落水者可以证明这一点)。无疑,导致悲剧产生的一大原因可能是发生了沙滩崩塌这一突发情况或者某位人链组成者体力不支而松手。无论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发生,恐怕都不是施救者在施救之前或之中能合理预见的。因此,似乎一个更加合理的推论是:救人者在救人之时,并非想着以自己的生命换取别人的生命,而是期望能成功地帮助他人脱险,且自己全身而退;加之参与救援的同学有近二十人,对营救成功几率的判断也不能说是“鲁莽”。因此,对于施救者主观上鲁莽或轻率的判断,不能当然成立。

  其二,我注意到,大家讨论比较多的是“几名施救大学生不谙水性而下水营救”的问题。乍一看,根据这种标准对施救者的责难似乎很合理。但是,平心而论,这种标准并不公允。在紧急情况下,对一个人合理反应的评估标准应当与普通情况下的标准不同,也就是说,对于施救者而言,在有人落水、急需施救并可能成功的情况下,其对自身施救能力的判断是否合理,不能用正常情况下的标准来衡量。申言之,在这一事件中,施救者能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不谙水性,放弃单个施救、而主要通过组成人链的方式实施救援,其判断的合理性已经很充足。

  进而言之,对于施救者“未能虑及家人亲友之感受”的责难,也就更难成立了。这种责难的大棒子打下去,对于社会正常价值体系的构建,将是致命一击。平心而论,本次事件中的施救者们并非完全地“舍己救人”,相反,他们很合理地考虑了后果:正是因为担心自己被卷入江中、自己不谙水性,他们才会组织人链。回到前面讨论过的问题,在救援需求凸显、成功几率较高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要求这些大学生们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考虑到多么细微的程度呢?我们丈量这种考虑是否足够、是否全面的尺子,是否是公允的呢?诸位看官,我们是不是都曾为自己有时候的“一心一意”而感动或自豪?我们是不是都曾有为了情人节那束最后的鲜花而不顾红灯闯过斑马线的经历?我们是不是都曾有带病坚持考试以便获得满意的成绩,至今想来还骄傲不已的经历?如果你还曾为这些“自私”、“危险”的举动而感动或骄傲过,那么你便不应该轻易苛责那些施救者。

  由此而论,鼓励社会中的每个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其认为最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营救,同时,认同其营救之时的自我判断力相对降低,这不仅可以在道德上给予施救者可得其所的空间,还有利于化解施救、被救两方法律争讼中的道德难题。

  最后,就政府在这一事件中的宣传导向与方法,也不妨稍作分析。在曾经历过法律责任道德化与社会道德下滑的当下社会,政府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陷入要么“无情”、要么“空泛”、要么“虚伪”的责备声中。很明显,现代社会早已远离了道德至上“夜不闭户”的神话,转而担忧无处不在的道德陷阱;同时,又对身旁的无德之事无言以对。因此,“舍身救人”的提倡一经政府提出,招致的便多是冷眼、怀疑。另一方面,对遇难的施救者的遗属保护与救济又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置,这更加剧了“舍身救人”不得人心的窘境。或许,可行的方法是,将“舍身”与“救人”分开解读:我们钦佩舍身精神,但真正要花大力气鼓励的则是救人行为———当然,是在允许施救者进行自我判断、选择合理方式的情况下的救人———否则,“救人”会随着“舍身”一道,被乐于自保的人扔入垃圾堆;而本就为数不多的施救者,也会因为“舍身”精神的过分提倡与“舍身”之后遭遇的强烈落差,而变得反感与畏缩。

  或许,最应该传达给社会,传达给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信号是:救人未必要舍身,更未必会舍身;而一旦不幸舍身,生者享有的不是曝光率的提高,更不是被迫反复重提伤心事的经历,而是一段足以抹去伤痕的时间与解决后顾之忧的持久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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