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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权利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8:41  法制日报

  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系列评论(7)

  本报评论员

  权利是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并予以保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这是被广泛接受的权利定义。这一概念表达了两层意思:其一,得到法律认可的才是权利,合法性是权利的存在基础;其二,法律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只有在正常的法律秩序下,权利才有可能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权利与法律两者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任何破坏法治的行为都是与权利的实现背道而驰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特殊的时期,各种权利与利益的冲突开始频发,打着“维权”旗号而有违民主法治的事件也在增加。以近来各地频现的群体性事件为例,也许起因缘于公民对合法权利的维护,但却以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法治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同样的,当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以暴制暴、以恶惩恶手段“维权”的行为也不少;而打着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的旗号利用互联网,对人们普遍关注的事件主观臆断、随意猜测,甚至造谣生事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所有这些都暴露出一个共同问题:在权利觉醒的时代,一些公民在获取权利的目的与手段之间还存在着严重错位。

  曾有媒体说,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最伟大的成就,这种说法没错。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觉醒只是权利意识的初级阶段,权利意识不能只停留在觉醒状态。事实上,公民需要认识到拥有权利,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权利的边界;需要认识到争取权利,还应该认识到取得权利的合法途径。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实现有诸多规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在内的诉讼体系,包括人大、司法、舆论在内的监督体系,以及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控告、建议等权利的规定,还有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各项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等。所有这些,从本质上都是实现合法权利的合法途径。

  当然,针对上述法律规定,对公民、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来讲,是如何充分利用这些合法途径、实现合法权利的问题;而对国家来讲,是如何充分畅通这些途径,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的问题。只有两者形成了良性互动,合法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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