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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不能成信息公开挡箭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8:41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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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信息有涉及国家秘密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11月3日《人民日报》)。

  毫无疑问,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应予以公开,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信息公开到不顾国家秘密的程度。但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许多公众应当知道的政府信息依然没有撩开“国家秘密”的面纱。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政府信息解密的脚步也该加快。

  太多事实告诉我们,“国家秘密”正在成为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块“挡箭牌”。记得前些日,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成员李德涛分别向广州和上海申请部门预算公开,其结果就截然相反。一方欣然接受并将有关预算信息公开上网,另一方却以属于“国家秘密”公然拒绝。

  当然,除一些地方政府把“国家秘密”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外,也不能说地方政府手里全都就没有“尚方宝剑”。具体就上海拒绝公开部门预算一事而言,1997年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出台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就明确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属于国家秘密。可见,解密政府信息是必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当今中国,远非几十年前的中国。无论从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是建设透明政府的角度看,都必须重新检视“国家秘密”设定的范围,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庆前夕,国防部网站开通,已先行迈出“防务透明”的重要一步,政府信息“解密”也该加快脚步。否则,司法诉讼依然难解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困局。

  陕西纪卓瑶媒体人

  大学生志愿者上街反扒弊大于利

  从10月末到今年年底,河南省郑州市警方将从该市21所大中专院校中选出2000名学生反扒志愿者,于每周六下午、周日上午在市区各大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巡防反扒,这是目前郑州“大巡防、大回访、大走访”活动的一部分(11月3日《中国青年报》)。

  反扒,应该说是一项比较“专业”的警务工作。一方面反扒者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在众多乘客中能够识别出什么样的人具有扒手的嫌疑,并作出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另一方面就是要具有一定的“反扒本领”,发现扒手作案能够果断出手,制服扒手并人赃俱获。

  反扒工作需要专门的力量,即便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反扒也是一项重要的专业技能,并非是个警察就能够从事反扒工作。而目前很多扒手,早已不是过去“松散”的个体偷窃行为,而是一种有组织的群体行为,他们作案时,往往会结伙作案并且互相策应、互相支援、互相掩护,由此加大了反扒工作的难度。

  虽说组织2000名大学生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上街反扒,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有利于营造打扒、反扒的声势,震慑各类扒手,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感、正义感,但是毕竟反扒不同于街头上的法制宣传,不同于协助警方的街头治安巡逻。

  从素质上看,大学生虽有参与反扒的热情,但并没有反扒的专业知识和本领,扒手们面对这些大学生未必会害怕他们,而大学生佩戴“红袖标”亮相街头,究竟能够对扒手起到多大震慑作用,值得怀疑。从实践上看,反扒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连专业的反扒警察在打扒工作中都容易遭遇扒手袭击,出现伤亡。因此,让基本上没有自我防护能力的大学生上街反扒,显然风险很大,一旦受到伤害,警方或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笔者以为,法治社会需要依法办事,反扒工作也需要法律化、专业化的专门力量。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反扒,总体而言,弊大于利。如果大学生志愿者反扒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不明晰,动用大学生志愿者反扒就是一种“高风险”的做法。

  北京舒心萍读者

  从立法上保障公民的网络发言权

  网络为公众的民意表达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平台,为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许多机会。但由于没有相关制度支撑,导致部分网民网上发布的信息的引起法律诉讼。对于制度的构建者而言,问题在于,我们有没有勇气走出一味依赖权力反腐的误区,迎接这个权利反腐时代。“周久耕案”凸显了网络背后公民权利汇聚起来的巨大力量,但其偶发性和对权力的依赖性,同样也反射出网络反腐这一“最廉价的监督”尚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

  同任何一项公共治理一样,科学而理性的制度路径当是反腐建设的根本之道。网络只是给传统的反腐提供了强大的权利出口,并没有改变现代法治国家反腐制度建设的规律,它甚至还可能因为强大的“立竿见影”效果而冲击反腐的制度依赖,增强“人治型反腐”的牵引力。因此,在我们为“周久耕案”拍手相庆的同时,更需要从制度层面思考网络所能带给“法治型反腐”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应当在立法理念上落实公民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对网络反腐的法律规制,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在宪法上,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网络只不过是行使这些宪法权利的一个通道。只有从立法理念上认同这一点,才能有效避免地方立法擅自限制网民进行网评,动辄追究网民发言的法律责任。

  河南李科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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