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帮办事出车祸委托人不担责

  来电显示:去年,我在广东打工的儿子突然没音讯。正当我们着急时,一个操广东口音的男子来电话说,必须尽快将1万元汇去指定账户。我们得知儿子误入传销窝点,一边想法凑钱救儿子,一边委托在广东打工的熟人刘先生去寻找。后来,刘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和另一人在搭乘摩的去找我儿子的途中,被一辆小车撞伤,当时小车肇事后逃逸,摩的司机说去追小车再没返回。刘先生当即在当地医院看病,院方说没大碍。早几天,刘先生的家人来电话说,因刘的腿一直有痛感,在长沙的大医院做检查,发现膝盖骨裂开,医生建议立即手术治疗,否则会有危险。请问,我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张先生

  附记:昨日,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据介绍,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受托人存在行为上的过失。因该事故是由受托人擅自雇黑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后果,这应归责于他本人。因此,委托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