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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拍道路冠名权遭质疑 公共资源商业化需三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13:0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4日消息(记者张磊)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49分报道,兰州市民政局本打算对市内的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最终因参与竞买的企业不足而终止,最新消息称:拍卖是否会继续,目前仍是未知数。但是,这条消息仍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质疑。

  这14条将要进行公开拍卖的城市道路,涵盖兰州市近郊四大主城区。这也是继2007年兰州市有偿出让过街天桥冠名权后,首次对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其冠名期限为15年。因此,在这个消息出现后,我立即咨询了负责此次拍卖的甘肃四方拍卖公司,其网络宣传部部长邱进胜在接受采访时说,拍卖道路冠名权是政府行为,他们只是按照正常的拍卖程序负责拍卖。而委托方,也就是兰州市民政局并没有向社会进行应有的解释。

  所以刚开始,大家只是质疑拍卖道路冠名权是不是会出现一些不太严肃的名字,比如以企业的名字来冠名,那样也不好听;还有人也说,冠名权只有15年,那么15年后是不是又得换名字?到后来,邱进胜解释说,企业上报的名称必须是符合兰州市文化的名字,相关部门也组织了地名专家对此进行评审。后来这次拍卖并没有如期举行,除了参与竞买的企业不足之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上报的名称大多不符合要求。

  其实,现在的焦点有两个:第一,就是道路名称应该是一种公共资源,兰州市民政局是否有权力处置公共资源呢?民政局单方面决定拍卖冠名权,不仅剥夺了民众对公共资源管理的参与权,而且会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乱,给百姓生活带来不便。第二个就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称拍卖道路冠名权是“以城养城”,那么,谁会知道这笔钱又会去哪里?这中间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

  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街道命名的目的来看,街道名是为了方便当地和外地几代人的出行和日常生活,而以企业的名称来命名则很难确保名称的稳定性,是比较短视的行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现在虽然没有行政法来约束这种行为,但是从长远的眼光和行政合法的角度来讲,应当通过民意表达来促进相关的地方立法,规范街道命名的原则、手段和方式。

  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讲师王峥嵘说,拍卖道路冠名权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行政行为,应该把它理解为关乎公共价值、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在这一决策过程中,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政府必须在行动上具有民主性,但兰州市现在以经营城市的名义直接介入市场经营,用公共资源做起了买卖,无论如何都会有失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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