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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末位淘汰制”值得拭目以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0:04  红网

  河南省检察院为了督促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11月4日《法制日报》)

  对于河南省检察院出台的这一举措,民众可谓是褒贬不一,支持方认为,可促使查处力度加大;有利于排除人情干扰。而反对方则认为,定立指标有违客观规律;易催生“数字政绩”现象。正反两方角度不同,其实是各有各的道理,很难分个高下。其实所谓“反腐末位淘汰制”不过是河南省检察院出台的8项工作机制的一项,完全是系统内一项考核措施,先大可不必做过分解读,不妨拭目以待。

  从反腐形势看,当前预防腐败效果并不明显,仍属腐败多发、高发期,各地绝非无案可查,加大查办力度是无奈而又紧迫现实选择。在各地预防腐败手段基本相同情况下,腐败分子占总监督对象比例其实也相差不大。之所以各地落马腐败分子数量悬殊,其实与各反腐机关履职情况有很大关系。说到这,有人一定会批评笔者唯数字论,举出若干个例证,证明某地是腐败的“净土”。其实并非笔者孤陋寡闻,记得几年前,苏州市官场打造出“百官共廉”神话,曾作为预防腐败的成功案例被全国各地学习借鉴,然而,2004年底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落马,不但打破了“百官共廉”神话,而且打造出全国“第一贪”。

  从腐败分子搞腐败手段看,各地也大同小异,正如,最近湖北高校领导能因基建领域腐败问题落马,河南省也能查出几个高校腐败高官,这因为工程领域潜规则相同,执行工程造价定额也一样,那么两地高校腐败高官也不过“半斤八两”罢了。

  既然各地腐败形势、预防腐败措施、腐败分子手段都基本相同,那么最终查办腐败效果,其实就取决于反腐部门愿不愿查,敢不敢查,能不能查的问题了,这样来看,“反腐末位淘汰制”就有其可行性。

  同时,对反腐机关履行反腐职责情况进行问责,其实很有必要。几年前,笔者在调查一起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中,就曾听到有部门领导这样的诘问:“安全生产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你们反腐工作咋就不问责?”猛一听好像有些偏激,一细想其实很有道理,很多基层反腐部门履行职责并不到位,那么对这些不能捕鼠的猫,实行问责确实很有必要,不但应实行“反腐末位淘汰制”,而且对于当地反腐部门未能查出的腐败,被上级反腐机关下查一级时查出了问题,也一并纳入问责范围。

  观点撞击:

稿源:红网 作者:卢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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