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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女帮其抓痒 恶父奸淫两幼女6年 乐昌一男子日前被判有期徒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4:1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刘中元 林劲松 实习生 李瑞荣 通讯员 汪次安 陈金玉)记者昨天从韶关市中院获悉,乐昌市梅花镇某村48岁的农民杨某,奸淫两个亲生女儿长达6年之久,最终被两亲生女告发。日前被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少女遭父强奸被迫离家

  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在自己家中的房间内,叫当时年仅12岁的大女儿(1991年10月出生)帮其抓痒,然后将大女儿拉上床并脱去裤子,对大女儿实施奸淫。此后,杨某又多次强行奸淫大女儿,致使大女儿害怕,不再读书,外出务工。

  妹妹再遭毒手后姐姐报警

  2008年7月的一天中午,杨某又以帮其抓痒为由,把二女儿(1996年7月出生)叫到自己房间,在二女儿帮其抓痒期间,强行抚摸二女儿全身,二女儿想跑,杨某便打了二女儿几个耳光,且对其恐吓。二女儿害怕被打,没能反抗,杨某遂强行对二女儿实施奸淫,并长期与其发生性关系。

  2009年5月8日凌晨,杨某走进二女儿房间,再次对其进行强奸。其大女儿知道后,于当日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杨某被抓获。

  乐昌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杨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专家说法

  判8年不违法 判10年更恰当

  青年刑法学者、上海社会科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涂龙科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亲生女儿的情形,处刑不一。分歧在于对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的不同理解。

  他表示,从法律规定上看,判十年以下固然不违反刑法明确规定,但判处十年以上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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