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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孩子打闹致伤责任咋定?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7:21  大河网-大河报

  新乡李先生问:

  我们家读小学3年级的孩子和同学在课堂上打闹,后来对方脖子扭伤。老师通知双方家长到场后,我方一直积极带对方孩子看病,中间更换过医院,为对方家长指定的。现在对方家长又提出请家教要求,我们也都答应了。孩子是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送学校读书后,监护责任是不是发生了转移?孩子因打闹致伤,是不是对方也有一定责任?双方家长、学校三方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们垫支了全部费用,是不是可以向其他责任方索取?

  丁香律师答复: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并结合你所述的情况,小学生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你孩子的行为导致其他同学受到人身伤害的后果,你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他的同学也有过错,其监护人也要分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也要分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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