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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承诺,公司有无违反劳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7:21  大河网-大河报

  读者小张问:

  2008年7月我到现在的公司应聘,公司规定只要被正式录用,就给每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并保证每月15号发工资。至今,我已工作一年零三个月了,合同与社会保险都没办理。而时至10月下旬,8月份的工资还没发。请问,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是不是违反《劳动法》,拖欠工资是不是违法?我该怎么办?丁香律师答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应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补交社会保险费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所在的公司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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