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余先生问:
2008年,我被北京一家公司招聘为厨师,工作地在哈萨克斯坦,单位说不能和我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因为工种的原因,也就没有双休日,每半年可以回国休假一个月,但休假期间没有工资。到了工作地之后,我才知道别的同事回国休假时都有休假工资,公司也没给我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里称我还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可我没有什么原单位。我想知道公司这么做是否正确,我能否在以后离职的时候提起仲裁,我又该准备什么样的证据?工资是在国内打到卡里,也就没有工资条,我该怎么办?
李晴川律师答复: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和员工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统筹等事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统筹。
离职时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主要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劳动期限、工资的相关证据,应该保存好劳务合同、工作证、日常工作日记,还可以去银行打印工资卡账户明细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取工资卡账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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