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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翼双飞”到“临难分飞”

  如果时光倒流几年,于梁和小菊还是一对恩爱夫妻,沐浴在爱情和财富的美梦中。但是现在,美梦醒来后,他们面临的是冰冷的铁窗和破碎的婚姻。受审时,法官曾问于梁和小菊两人“出去”后,还过不过了?他们都无奈地摇了摇头。

  使他们的婚姻和命运走到今天这一步的,是让人疯狂的原始股。

  2006年,于梁和小菊都是27岁的金色年华,他们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A公司),幻想通过倒卖原始股一夜暴富。2006年3月,A公司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情况下,与湖北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取得了两公司的股权销售授权。2006年3月至2006年8月间,该公司先后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航大厦、朝阳区小武基村两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员工散发虚假宣传资料,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非法代理大量“某某生物”、“某某科技”的股权转让业务。

  短短5个月,认购股数近13万股,于梁夫妇非法经营额达600多万元。案发后,夫妻二人从当年的“比翼双飞”到“大难临头各自飞”,让人唏嘘不已。

  “夫唱妻随”

  于梁是黑龙江人,2000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打拼,一开始在北京某电视台工作。2002年,颇具眼光的于梁果断地投身于正在急速膨胀的房地产业,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2005年,他已经在金融业小有名气,在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做讲师,并认识了他未来的商业伙伴和爱人小菊。这家投资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原始股转让,小菊是该投资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后来,因为她和另一股东意见不合,离开了该公司。

  此时,眼光独到的于梁和精明强干的小菊相爱。2006年,两人成立了A投资咨询公司,二人也于次年结婚。

  A投资咨询公司成立后,于梁任法人,小菊任财务总监,他们租用昂贵的西单地段的写字楼,在没有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公司的业务员向客户称可以买到未上市某公司的原始股,并许诺公司将来肯定能在美国上市,上市后可以赢得高额利润。很多客户都是通过朋友关系了解到A投资咨询公司的,在听了业务员口若悬河的一番介绍后,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原始股更是深信不疑,深深地陷入暴富的美梦中,开始拿来大量现金购买所谓的原始股,公司则出具了股权持有凭证,手握“凭证”的客户好像有了保证,对A投资咨询公司的真伪从未怀疑过。几个月后,公司所承诺的股票上市迟迟没有消息,客户才发现上当受骗。

  A投资咨询公司的非法经营问题也引起了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注意,并对之进行了彻查,最终的结论是:A投资咨询公司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证券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初步认定该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时,仅报案人已达53人。

  丈夫独自承担

  2008年9月,于梁被移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讯问时,身为总经理的于梁俨然一个敢于承担的大丈夫形象,一再强调“我自己做的事我负责”,将所有的责任都揽到自己的身上,丝毫没有一般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的对未来铁窗生涯的恐惧———

  2006年3月注册成立的,实际出资人是我,实际掌控人也是我。法人代表是我一个朋友联系到的,用的该人的身份证。我任总经理,下设行政、讲师、总监。

  2006年3月,我在上一家公司做讲师时,认识了武汉某产权交易所的负责人,通过他们,我获得销售湖北某公司股权的代理权。2006年6月,我开始代理销售成都某公司的股权。上述两家企业没讲于何时在纳斯达克主板上市,只是预计在2007年3月在纳斯达克○TCBB板块上挂牌。

  对于妻子小菊在公司的作用,于梁则一直回避,称小菊在公司没有什么明确的职务,此事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而面对讯问,小菊则显得一脸无辜,将自己的罪行推脱得一干二净。“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于梁,听说这个公司是卖股票的,具体的业务我说不清楚。对于该公司的情况我也不是太清楚。”

  到底小菊在于梁的公司扮演什么角色?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多次找到于梁公司的职工以及一些被害人取证,确定了小菊在于梁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的职务,大多数被害人的钱款最后都交到了小菊的手里。

  妻子难逃罪责

  就在此时,更发生了一件众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令原本模糊的案情逐渐清晰起来。

  因为小菊在本案中的作用不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此时,于梁的母亲不远千里从东北老家赶来北京投奔小菊。她希望小菊能想办法使于梁减轻一些罪责。但此时的小菊,只是一心想撇清自己的责任,尽快出国进修。

  于是,她不仅拒绝照顾婆婆,还对于梁的母亲直言,希望于梁能把此事都揽下来。

  百般无奈的于梁母亲找到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哭诉了小菊的罪行。她又写了一份控告书称,“A投资咨询公司真正的老板是小菊,如果于梁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责任人以于梁当替罪羔羊,逍遥法外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得知小菊的行径后,于梁十分伤心,他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写了一封长达5页的信。他承认,成立公司时,是小菊跑的手续,并租好了写字楼。一切都就绪后,小菊找到了他,让他出面在公司里负责管理,她只在家里负责产交所联系业务和股权转让的工作。公司的税务等事都是由小菊来负责,并且公司的公章、执照、开户行都在小菊手里,包括从公司账户里转账、取现也都是小菊亲自负责、亲自办理。当时,他在公司的工作就是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定时向小菊汇报工作,由她来制定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当公司成绩不好时,她也会到公司亲自指导工作。

  本案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2008年12月17日,朝阳区检察院以于梁、小菊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二人诉至法院。

  “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庭上,共同受审的于梁和小菊十分尴尬。于梁在庭审时还辩称自己起初并不知道经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是违法行为。然而,检察机关根据在案的证据证明于梁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他只不过是要钻法律的空子挣钱。同在被告人席上的小菊则始终低着头,一言不发。

  在最后陈述的时候,于梁伤感地说:“我能怎么样?这都是我自己的家人,我肯定自己承担下来。但后来她做的事情让我寒心,所以我决定说出实话。”

  检察官认为,于梁的事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年轻人从外地来到北京,他们家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人聪明、有才气,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甚至家族的命运。可是,现在就业压力大,竞争十分激烈,他们靠自己一步步打拼确实太困难了,有时就会迸发“天上掉下馅饼”一夜致富的想法,想一些歪点子希望不劳而获,最终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朝阳区检察院统计数字显示:在该院辖区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嫌疑人当中,35岁以下已经占到总人数的47.9%。“于梁夫妇的案例对年轻的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有震慑作用。”检察官说。

  2009年5月2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梁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500万元;小菊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400万元。两人服判,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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