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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规定 高校校内公共场所严禁用于经营网吧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8:46  法制日报

  新华社合肥11月4日电 记者王圣志安徽省教育厅最近出台规定,要求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严禁校内公共场所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网吧。

  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近年来,安徽一些高校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比较突出,部分高校的网络教室、计算机房或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等场所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有的高校网站监管不严。

  为规范高校校内互联网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安徽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安徽省高校电子阅览室等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规范(试行)》。《规范》明确提出,高校内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这一《规范》还要求,各高校必须建立相应的上网登记制度和上网场所巡查制度,组织宣传、学工、保卫等职能部门对校内公共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立即予以关闭整改,达到安全标准后再予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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