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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后谷叫板雀巢“咖啡伴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8:46  法制日报

  通用名称怎能被个别企业独占

  本报记者 储皖中 实习生 施怀基

  近日,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对雀巢公司注册“咖啡伴侣”提出质疑。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会长、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相入认为,“咖啡伴侣”已经成为中国咖啡行业公认的行业通用名词,“咖啡伴侣”商标应当被撤销,雀巢不应当再继续独占使用“咖啡伴侣”。

  “咖啡伴侣”俗称“奶精”,主要成分为植脂末,现在已广泛应用于烘焙食品配料、冷制食品配料、糖果配料、固体饮料配料。1988年,瑞典雀巢在中国注册了“咖啡伴侣”这一商标。

  使用“咖啡伴侣”名称被查

  2009年9月3日,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青云分局一位副局长,带工作人员来到后谷公司西秦包装分公司,没收了后谷公司四月份生产的12000包“咖啡伴侣”。

  截至记者发稿时,工商部门对此事还没有处理结果,只是要求后谷咖啡公司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而在此前,国内多家咖啡企业也遇到过类似的事件。2007年1月8日,青岛崂山沙子口一家咖啡加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加工的咖啡用植脂末上使用了“咖啡伴侣”字样。崂山工商分局认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侵犯雀巢公司商标专用权,对这家咖啡加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8年7月11日,杭州江干工商分局新塘工商所根据举报对某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雀巢公司“咖啡伴侣”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设计并委托他人印制了“咖啡伴侣”小包装,将雀巢公司原装生产的25公斤装“雀巢植脂末-C/40型号”分装在自制的小包装内。随后,工商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涉嫌侵权的18公斤成品及10000余只包装袋进行了暂扣。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胡路认为:“咖啡伴侣”作为咖啡调味剂的形式存在多年,从“咖啡伴侣”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雀巢将“咖啡伴侣”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咖啡伴侣”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咖啡伴侣”作为一种咖啡调味剂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国家工商总局允许雀巢将该商标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部分消费者的不满。

  熊相入认为,“咖啡伴侣”可否成为中国咖啡行业的通用词汇,这关系到中国咖啡市场的未来,行业词汇被注册,这对中国咖啡行业发展非常不利,他希望雀巢公司主动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咖啡伴侣”商标注册,还中国咖啡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准备联合国内其他咖啡行业协会及咖啡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咖啡伴侣”商标注册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撤销“咖啡伴侣”商标注册,使“咖啡伴侣”成为中国咖啡行业的通用名词。

  专家:可以通过程序确认是否为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这样规定目的就是禁止将通用名称独占使用。

  不过,云南律师马捞定认为,在现行的法律中,什么是通用名称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咖啡伴侣”是否是通用名称,可以依照程序申请认定。

  他说,社会的发展,每天都有新的产品出现,而随之都会出现一个新的产品名词。但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比如《亚草搅乱草编行业秩序》报道中提到的亚草,本来名字叫纸草,因为其特性介于亚麻和兰草之间,于是有人叫它为亚草,随后这个名称就成为纸草的通用名称,现在普遍使用的优盘也是如此。他认为,“咖啡伴侣”和盐巴、味精一样,是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是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型号的通常名称或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不应当成为某个企业独家使用的注册商标。

  马捞定向记者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三个机构可以认定通用名称。如果咖啡行业协会或者企业质疑“咖啡伴侣”为一个通用名称,可以先申请商标局判断,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马捞定也表示,现在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这给此类案件增加很大的难度。在全国来看,只有北京市高院作过关于通用名称的司法解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但是这个解释原则上只适用于北京的法院,而在其他地方并不一定适用。

  记者从昆明善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曾做过一份调查,几百份随机问卷中,99%的相关公众并不知道“咖啡伴侣”是一种商标,而认为是一种商品或通用名词。

  本报昆明11月4日电

  链接

  2003年5月,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兰贵人”商标。消息传出后,海南省茶业协会立即表示反对,他们称“兰贵人”是茶品通用名称,该茶品广泛生产、流通于海南、广东、广西、云南、福建等地,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因此海南省茶业协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此后,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

  海南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贵人”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五省区已经获得广泛认可,属于添香加味乌龙茶这一拼配茶品的通用称谓。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纷争已久的“兰贵人”商标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的诉讼请求,维持“兰贵人”是茶叶通用名称的一审判决。至此,历经6年的“兰贵人”商标行政诉讼案有了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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