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预付式消费竟是监管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08:46  法制日报

  许多消费者手里都有一大把消费卡。在这种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是风险的惟一承担者,一旦经营者弃店卷款逃跑,即使留下来的“加盟总店”也会把责任一推了之

  本报记者 姚芃

  普通美容院忽悠消费者往卡里续40万

  “很多商家往往用低价格诱使消费者购办消费卡,一旦消费,商家会要求你再续款。如美容卡,如果不续钱,服务的标准会降低,你都约不上美容师。”北京市消协法律部主任朗丹科介绍说:“我们受理的投诉中,有一位消费者在一家很简单的美容院消费,因为被要求不断地往美容卡里续费,竟然支付了近40万元。这个消费者可能一辈子也用不完。”

  “我把消费卡称为圈钱卡、吞钱卡”,著名法学专家刘俊海表示,消费卡本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但是当市场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三位一体的时候,消费者就成了消费卡风险的承担者。

  经营者弃店卷款逃跑,加盟店、特许店相互推脱责任,循环储值、余款不退等引发的消费争议持续增长。

  对售卡单位的资质没有任何限制

  新型消费形式最早叫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从中得到优惠,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融资和集资手段,锁定客户,建立自己的品牌,是一个能够体现买卖双赢的好事。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等种种原因,对于售卡单位的资质、规模没有限制,对预付费发卡行为难以监管,导致其处于无序的状态,诚信缺失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对预付费消费的监管目前仍是盲区。

  在日前由北京市消协等举办的关于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曹中生介绍说,工商行政和消协大多采用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的方法,把不法商家手段公布于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规范预付费消费行为的发展,但不是长远之计。

  朗丹科将预付费消费的形式,概括为“三定”:定点式消费,如洗车服务、洗衣店;定额式消费,如很多商场、超市发售的购物卡,以卡的面值进行消费;定时式消费,如一些健身房的健身服务,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消费不计费。消费者的投诉既涉及垄断型的服务行业,如电信卡、电卡;也涉及高档会所,如高尔夫球俱乐部;投诉最多、对消费者侵权最严重的是对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便民服务。

  消法规定消费卡违法行为是服务欺诈

  “认定消费卡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服务欺诈,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没有障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明确表示。经营主体跑掉了、服务越来越差了、剩下的钱全被没收了。我们在讨论现实问题的时候,很多人都喜欢找出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对这类情况中仅仅针对消费卡的法律规定肯定是没有,这也是人们所说的“缺乏规制”。

  “其实是有法律规定的,那就是消法的第49条”,杨立新指出,我们纯粹从民法通则上讲欺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当中的欺诈和合同中的绝对无效的欺诈,要求很严格。如果你向法院起诉这是一个欺诈行为,要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可能很难。但是消法49条讲的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只要有欺诈的结果,主观上有故意就可以认定。

  加盟店应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赔付

  朗丹科介绍说,预付费消费特别是发卡式的企业,很多都是以连锁或者加盟店的形式出现。消费者无法认定每个店之间的关系。当某一个分店经营不善,倒闭或是卷款逃跑后,总店、其他分店都会说:“我和那个店之间只是一种加盟关系,我们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消费者维权的一大障碍。

  对此,刘俊海明确表示,消费者除了告加盟消费卡的加盟店,也可以告特许店。特许店和加盟店有时候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但是由于连锁经营的模式下,存在统一的形象、统一的管理、统一的品牌、统一的标识,包括统一的装璜要求。特许店收取了监管费,要对加盟店的行为进行监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许店对加盟店缔结合同产生的义务有连带责任,要负责赔付,特许店和加盟店结成了利益同盟和堡垒,因为疏于监管,在对外承担责任的时候,也应该这样。特许店向消费者赔付之后可以向加盟店追偿。

  消费卡属预付性质而非定金

  一直以来,电卡等消费卡余额该不该退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

  “看起来是小小的消费卡,背后隐藏着非常大的法律道理。”刘俊海指出,在消费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的仅仅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不可以把消费者保管在他手里的资金吞掉。消费者还没有享受服务的时候,经营者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剩下的余额。如果取得了,那就是不当得利,如果不还,消费者诉之法院,可以用不当得利计算。

  消费卡往往是给消费者提供打折和优惠,如过期没有消费完,余额怎么退也一直是争议很大的问题。

  刘俊海强调,如果商家不承诺打折,消费者的钱就不需要交给商家。对商家而言最重要的作用是融资,消费者已经借钱给他使用了,这个钱就是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商家的,商家是服务的提供者,是一个受托人而已,这些钱是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的。商家不论用什么手段吸引消费者的钱,都是预付的性质而不是定金的性质,如果消费者没有享受到服务,余额一定要退。

  建议尽快出台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规

  专家们在分析病症的同时,开出了对症下药的良方。

  朗丹科建议尽快出台预付式消费的法规或地方性规定,对发卡主体设定市场门槛;明确建立企业的信息公示制度,尤其是要把企业的诚信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诚信度联系起来。

  针对目前预付费投诉高发现状,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制度,应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就行业内部的企业信息和投诉信息建立共享平台,相关的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可以进行共享。建立警示机制,及时准确地发布警示,便于消费者查询。建议制定标准化合同。

  建议尽快建立消费者侵害登记移转和支持诉讼的制度,很多恶意卷款潜逃事件中,相关的消费者相互不认识,无法联合,因为数额和报警人数的问题,使司法难以介入。由行业组织和相关的部门建立登记制度,在经营场所或者相应的地方公布登记电话,让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登记,可以由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支持诉讼。

  杨立新指出,在新型消费形式里,要敢于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从而给违法的商家一定的打击。把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运用好,加上建立准入制度、备案制度、交易保证金制度等,从发卡之前到发卡当中、出现违法行为之后怎么制裁,形成完整的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