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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察督促函为国家挽回10万元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5日17:01  红网

  红网株洲11月5日讯(通讯员 陈伟华 李江发)2009年11月5日上午,湖南省茶陵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建红接到云阳林场打来的电话,云阳林场负责人告知谭远清失火案10万元赔偿金已经到位,并感谢检察院指导诉讼,及时为国家挽回了损失。

  2008年3月3日,在云阳林场潞水分场从事造林工作的谭远清在打穴造林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茅草堆,以致引发森林大火,烧毁了云阳林场132.73公顷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达193万余元。

  火灾过后,云阳林场开始着手准备以谭远清为被告的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但经林业公安查明,谭远清系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该案撤销。云阳林场的民事赔偿也因缺失被告而无法诉讼。

  得知消息的茶陵县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主动上门了解情况。经仔细审查,检察官认为涉嫌失火的谭远清虽是精神病患者不需承担责任,但谭远清失火系在打穴造林的工作当中引起,属职务行为,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雇员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由雇主承担,雇员有重大过失的,由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案中雇主刘某应该对谭远清过失引发的山林大火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直接对刘某提请民事诉讼。2009年7月14日,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于向云阳林场下达督促起诉意见函,指导云阳林场提请民事诉讼。

  接到法院民事诉讼状副本的刘某,主动找到云阳林场,协商解决赔偿适宜。结合刘某的实际赔偿能力,云阳林场与刘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十万元损失并于昨日兑现。

稿源:红网 作者:李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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