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正文
本报讯 (记者 任明勇)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提高2万余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7000余名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通过此次提标,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残疾抚恤金最低标准从2008年2160元提高到2009年2480元,平均增幅约15%,城镇烈属每人每月定期抚恤金从2008年639元提高到2009年726元,平均增幅达14%。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