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沈度报道:昨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根据《意见》,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批准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为企业的次月起,参加省直接统筹,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及退休人员随单位一同参加。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从工商登记注册的次月起,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转制前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