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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 物业应否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9日07:48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编辑同志:

  我的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车辆被盗。根据我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我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供车位和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的正常管理秩序。请问: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张司机

  张司机:

  根据来信,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中有关“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的条款来看,该停车场是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且物业公司职守人员对于业主的车辆有着严格的管理,故“停车场安全”应理解为不但包括停放车辆的安全,也包括车辆不被盗抢。由此可见,该《协议》实际上是一份车辆保管合同。由于你还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故该《协议》又是一份有偿保管合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本应对你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和看护,但由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你的车辆在停车场内丢失,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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