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冬白)11月19日,记者从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了解到,天水新民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林胜超,使用71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偷逃巨额增值税款一案近日一审宣判。该院以林胜超构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2003年1月,浙江人林胜超在天水市麦积区注册成立天水新民电器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主营电器销售等业务。2005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林胜超以深圳市富顺宇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使用71份虚假的深圳文锦渡海关及上海南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麦积区国税局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逃增值税款共计59.69万元,占该公司累计应纳税额的91.5%。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确已构成偷税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