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2007年12月,吴明与朋友饮酒时过量,最终身亡。事后,吴明的家人将吴明的“酒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照顾不周的责任。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友”刘录未尽阻止义务,耽误了治疗时机,承担10%的责任,赔偿2.18万元,刘录提起上诉。兰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明与多年好友刘录均是兰阿煤业公司的职工。2007年12月26日中午,刘录给吴明打电话说“想喝两杯”,平时酷爱喝酒的吴明欣然同意,于是刘录买了两瓶白酒提到吴明家喝。下午3时,喝完两斤白酒后,刘录和吴明出门去饭馆吃饭,其间吴明突然跌坐在地,刘录送其回家途中吴明出现小便失禁、面色发白等症状,但这并没有引起刘录的注意,将吴明放在床上后离去。吴明的妻子回家后发现情况有些不妙,急忙打电话求救,等医生赶来时发现吴明已经死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