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合浦讯 (记者许海鸥)11月19日,合浦县法院对驾“奔驰”狂撞八车十一人的醉驾案(本报5月23日9版“区域新闻”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司机黄廷海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庞某等1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46岁的黄廷海是浦北县个体户。今年5月22日下午5时,黄廷海从家里驾驶奔驰轿车到朋友家赴宴,期间大量饮酒。当晚7时50分,他驾车回家途中,在合浦县一闹市区将相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庞某撞倒。随后,黄驾车逃离现场,又先后撞倒七辆摩托车或电动车,共造成一人重伤、六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至7月10日止,伤者共用去医疗费38万余元,事故还造成上述受害人车辆损失9872元。
判决书称,“黄廷海肇事后,于当晚9时在两位朋友陪同下准备投案”,后在前往交警大队门前路段被巡逻民警发现带走。经检验,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1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认为,黄廷海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沿途冲撞,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