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宋杰报道 国家发改委自昨日起全国调整非居民用电价,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8分,各地区、各行业电价调整标准有所差异。昨天,上海也公布了具体调整方案,本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6分,居民用电不作调整。
上海发改委昨日发出通知,上海市销售电价此次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6分。其中,上海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此外,本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分。上海电力相关人士表示,这部分主要是供电企业的购买新能源电资源的价格提高。
通知明确,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