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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泉标”维权案 原告想和解被告不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17日19:26  中国广播网
济南“泉标”维权案原告想和解被告不同意

济南“泉标”维权案原告想和解被告不同意

  中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记者孙启伟)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9时21分报道,15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泉标维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提出了10万元的财产著作权赔偿要求,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则回应,济南市政府才是泉标真正的著作权人,自己不该作出赔偿。

  

济南“泉标”维权案原告想和解被告不同意

  济南泉标之争 漫画/郭倩(图片来源:315online)

  建成于1999年8月的泉标,是济南第一个城市主雕塑。设计者西安的王天任先生,取小篆“泉”字意象和“泉”文化内涵设计而成。几年来泉标著作权远在西安不在济南的状况,对济南市旅游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的制约日益明显,“泉标”的正当商业性使用一直无法启动。

  2007年,王天任表示,只要不损害作品形象、对济南有利,愿意让出泉标著作权。此后,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将“泉标”形象制成旅游商品进行销售。侵权与维权之争便由此产生。

  本次庭审中,有关泉标的著作权是属于设计者王天任以及后来的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还是属于济南市政府,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庭审中,原告济南大盟广告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提出,该公司已经从泉标的设计者王天任手中获得了“泉标”的著作财产权,被告擅自将“泉标”形象制成旅游商品销售,侵害了其权益,为此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著作权损失10万元,其他损失7720元。

  被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郑亚龙则认为,济南市政府参与了泉标雕塑的原始创意和规划,此后,从征集、落稿,到动用市政设施安装、固定,直到现在对泉标进行日常的维护,可以说泉标自始至终都与济南市政府密切相关。王天任设计方案入选之后,济南市政府曾以奖金的方式向其颁发3万元,表明已经买到版权,泉标的实体则与王天任无关。

  此外,在庭审陈述环节,被告济南实中工艺的负责人郑亚龙还提出,围绕两家公司的泉标诉讼,“实际是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利之争”。 他说,泉标是属于济南人民的,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利用。而且,济南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一直比较滞后,实中工艺公司出于善意对泉标资源进行开发,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郑亚龙认为原告的商业目的很明显,是恶意索赔,不是正当的权利诉求。

  而原告律师王维嘉对此并不赞同。他说,泉标雕塑这件物品是属于济南市的,但并不代表附着在这件物品上的著作权就一定完全是济南的。王维嘉表示,原告大盟广告公司主张自己的权益,确实有一定的商业目的,但这样的商业目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护法治环境。

  结果有些令人意想不到,庭审最后出现了有趣的一幕: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调解”,而被告济南实中工艺的负责人郑亚龙则坚称“不同意调解”。为此,法庭将在进一步收集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择日开庭做出判决。

  

济南“泉标”维权案原告想和解被告不同意

  

济南“泉标”维权案原告想和解被告不同意

  在泉城广场上,矗立着这座高将近四十米的泉标,成为济南的标志和象征。泉标位于泉城广场东西中轴线上,往东正对下沉广场、荷花喷泉和名人长廊的中心,往西正对趵突泉东大门和门前的牌坊,是名副其实的中心点。泉标位于广场南北双线的西线,往北正对省府前街,可以遥看省府南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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