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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身份证是否入罪应区别对待

  在司法实践中,对购买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购买假身份证比较典型的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再予以贩卖的行为;另一种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使用的行为。

  ■对第一种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得利之目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将其出售后从中非法得利,而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后再予以贩卖的行为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的犯罪目的一样,即二者在犯罪目的上是相同的。

  2.行为人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虽然自己不参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但为非法得利,或在伪造者与购买者之间牵线搭桥,从中得利;或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提供照片、姓名、住址等信息;或大量、多次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购买,帮助其销售等行为,这些行为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往往是形成了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关系,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最终实现其犯罪目的起到了帮助、辅助的作用,是一种概括的共同犯罪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虽然该解释针对的是贩卖假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但对认定属于同样性质的贩卖假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在法理上是相通的,具有参考的意义。

  ■对第二种行为则不宜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种对向犯的关系,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向犯处理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均构成犯罪,罪名和法定刑相同,以同一刑法条款规定,如重婚罪;二是双方均构成犯罪,但适用不同的刑法条款,罪名与法定刑也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来看,也是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只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者,而不处罚购买者。

  2.为购买假身份证,而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人提供个人的姓名、住址、相片等信息,这是购买者购买一张能为己所用的假身份证所必须提供的,仍然没有脱离购买的范畴。单纯的提供信息的行为,对伪造、变造行为来说,并不会起到帮助的作用,只有贩卖的行为才会起到帮助的作用,且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单纯的购买假身份证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不宜作为犯罪论处。

  3.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对购买假身份证、持有假身份证的人,处以行政处罚。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已明确规定了单纯的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只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进行调整。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是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予以定罪处罚。单纯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而自己使用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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