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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中:平行调解28案

  “老姚,你放心,开车撞了人是我的错,我非常理解死者家人的痛苦。经过你们调查,死者又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来源。哪怕是要被判刑,我也会赔偿他们的损失……”日前,在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调解员老姚的多次协调下,陈某交通肇事案的双方当事人对赔偿和处理事宜达成了最终协议。下午,陈某在检察院平行调解室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8万元赔偿金。随即,老姚制作好《调解反馈函》提交给侦查监督科承办检察官,在调解结果及处理建议栏清晰地写着,“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犯罪嫌疑人陈某态度较好,建议从宽处理。”当天,侦监科便依据调解结果和处理建议,对陈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吴中区检察院推出“平行调解”机制后适用该机制成功实现双方和解的第15起案件。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侧重于处罚犯罪人,却相对忽视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权益的保护。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权益保护作了大量有益尝试,比如苏州、无锡检察机关率先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镇江检察机关积极尝试“赔偿预付金”制度。而在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更应当是赔偿的第一义务人,只有在加害人确实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应启动被害人救助制度。为此,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推出了“平行调解”机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利用现有体制,充分挖掘批捕权、公诉权及量刑建议权,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权益。

  吴中区检察院的平行调解机制,指的是调解工作与诉讼工作平行开展,相互衔接、相互影响、相互推动,并共同实现解决矛盾纠纷的目标。为此,该院参考社会大调解的成功经验,在检察机关设立了平行调解组,确定数名热情、耐心、专业的资深检察官为检察调解员,为批捕、公诉、民行等案件提供更为专业的调解服务。案件受理后,业务科室负责案件事实与案件证据的审查,调解组负责当事人双方对立关系的缓和及赔偿责任的确定。平行调解机制中,刑事案件的裁量权往往推动和左右着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同时,调解结果、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以及调解过程中加害人的态度等要素,也将作为酌定依据提交给业务部门承办检察官,从而对最终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将加害人推上被告人席并定罪判刑不是被害人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司法工作的唯一目的,更不是法律的最终目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调解手段,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对抗、缓和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利益,既是社会的呼声,也是和谐的要求,是对‘平和、理性、规范、文明’执法理念的具体阐释。”吴中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建华一语道破了该机制的目的和意义。自2008年年底该院推出“平行调解”机制以来,他们已成功调解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案件28件31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金额186万余元,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平行调解”模式是该院在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改革试点中的成果之一,他们还将该机制与正在探索的“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分类定级”等做法相配套,规定凡经“平行调解”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从而大幅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两项机制施行以来,在侦查监督阶段适用认罪轻案程序办理的76名犯罪嫌疑人中,最终采取取保候审的就有50人,占总数的67%,其中有95%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99%的故意伤害(轻伤)犯罪嫌疑人经平行调解成功后适用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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