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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个人“立法”形式值得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3:54  郑州晚报

  专家称个人“立法”形式值得关注

  洛阳有过委托民间起草法规先例,立法公开化将成趋势

  不管吴公民草拟的《规范》最终能不能得到官方承认,但是,作为一部由公民个人起草的法规草案,意义远非条文本身,而在于民主立法的推进、公民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吴公民积极参与立法的行为,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观念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表现,应当鼓励和支持。”吴兴武说。

  王可军也表示,吴公民的精神值得鼓励,“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逐步提高,无疑是一件好事。”

  其实,2008年4月,洛阳市政府就曾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部法规在去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效果良好。

  吴兴武曾是这部法律的主要起草人,回忆草案的起草过程,他认为:“草案是由无数热心市民共同完成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只是将市民的语言转化成法律专业用语和条文,正是市民的广泛参与,这部法律才有了很好的实施效果。”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兴强表示,吴公民的个人“立法”显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可能性也极小,不过,“这种个人‘立法’的形式应该受到关注,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一个公民参与公共事件的意识都应该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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