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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可获“全国劳模”称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4:0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置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国务院可以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给予追授表彰奖励。

  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可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马上就访

  新规展现中国国际化形象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中国工作,还有很多外籍华人也回到祖国做贡献,这些教授、专家学者都为中国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该给予奖励和荣誉。“这条规定也展现了中国的国际化形象。”汪玉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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