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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竟“租”给别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4: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肖欢欢 通讯员卢沁)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户,用于确立主体资格、经营地位。它就像公民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都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但禅城区一家企业竟然将营业执照“租”给另外一家企业。近日,该企业受到处罚。

  近日,禅城区工商局升平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辖区内一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的营业执照“租”给另外一家企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年底顶手一加工厂,并借用原有的营业执照,从事陶瓷加工的经营活动至案发。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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