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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颁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6:3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姚琳)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日前,自治区政府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帮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同时要求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免费服务。乡镇卫生院应履行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职责,承担起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办法》还明确乡镇卫生院应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设立中医门诊和中药房,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有效、方便。

  此外,《办法》对基层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了相关规定。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县政府应根据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核定人员编制,建立业务培训、进修制度、引进技术人才机制,并为卫生技术人员建设居住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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