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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车辆油耗超标不得营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7:35  城市晚报

  ■记者 刘佳雪/报道

  本报讯 昨日,省交通厅召开了部署11号部令《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燃料消耗量将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总质量超过3.5吨以上的客运、货运车辆,不符合油耗限值标准的将不得用于营运。

  新办法出台

  为行业标准护航

  2008年,《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先后出台,并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这两个测量方法并未得到卡车、客车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企业的足够重视,因为其作为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报请国务院并经2009年第6次部务会通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第11号部令,新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改变了这种局面。

  “办法将为2008年出台两个文件保驾护航,如果说两个测量方法是技术层面的标准,那么该办法则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起到执行、监督和管理的作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人士表示。

  油耗超标车辆

  不得用于营运

  办法要求,总质量超过3.5吨以上的客运、货运车辆,不符合油耗限值标准的将不得用于营运。办法第33条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要想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就必须进行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对于卡车、客车企业来说,这一条将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

  办法要求,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油耗检测,然后向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节能中心技术审查的车型将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该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我们并不认可之前卡车、客车企业做的油耗测试,办法颁布后,一切都要从头开始。”吉林省汽车维修协会秘书长吴东风表示。这就意味着3月1日以后,企业在产品公告、3C、环保目录外,还必须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燃料消耗量测试。同时考虑到过渡老车型的生产,对老旧车型可以有1年左右的过渡期进行技术达标改造。

  此外,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车型,办法也给予了“宽大处理”:只要几大总成不变、速比不变,有一个车型通过,相关车型就可以一并审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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