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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官员通讯录属“非法获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8:02  南方日报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实施电话诈骗手法

  第一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了购买“广东省政府官员”通讯录,案犯通过网上搜索引擎获取了卖家的联系电话,购买到领导通讯录及其通话清单。第二步:通过试探确认真伪。案犯获取通讯录后以电话请吃饭的方式拨通号码,核实领导的身份。第三步:实施手机变号显示。本案诈骗集团使用的手机变号软件是一个操作平台,只要使用平台所有人提供的账号和密码,通过充值电话拨打平台号码,对方收线后会自动回拨,这时再输入电话号码就可以变号使用。第四步:轮番冒充实施诈骗。根据电话清单逐一打电话行骗,让对方汇款至指定账户。

  记者发现,被害人接到显示为领导来电的通话后不好意思或没有回拨核实是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

  南方日报讯(记者/戎明昌通讯员/林劲标刘天然)本报于4日报道了珠海宣判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犯罪的消息(详见当天A09版),记者随后采访了该案审判长、珠海香洲法院刑庭副庭长彭海欧。

  记者:本案中,周建平非法向诈骗团伙提供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公诉机关是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为何最终认定的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彭海欧:两罪之间存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特殊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被告人周建平不属于上述主体,因此公诉罪名不当。两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也存在区别。“非法获取”,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具体可以为:披露、使用、盗窃、购买、胁迫等表现形式。

  记者: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有哪些难点?

  彭海欧:一是取证较难。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较多,有可能在银行、电信,也有可能在买车、买房时等等,这些信息究竟在哪个环节被泄露,调查起来十分困难;二是条文规定还不够细致、全面。比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也十分有局限,范围过窄。实践中比如各类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物业管理处等都可能实施相同行为,对这些主体应如何追究责任也是难点。

  专家??

  个人信息安全亟待立法

  2009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只要是公民没有公开、不愿公开或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加以保密的均属于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奖惩记录等一切和公民身份和生活相关的信息。

  他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安全全方位进行保护,而当前亟待两高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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