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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自制炸药伤及14人 被判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09:28  南海网

  

海口一男子自制炸药伤及14人被判无期徒刑

  周清文(特约记者黄叶华摄)

  南海网1月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振东特约记者黄叶华):海口男子周清文因在广东省汕头市投资养鱼与郑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遂产生报复郑某某的念头。随后遥控制作包裹炸弹,造成14名无辜群众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1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周清文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清文,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中专文化,住海口市琼山区道客村五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周清文因在广东省汕头市投资养鱼一事与郑某某发生经济纠纷。之后,周清文多次向郑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未果,遂产生报复郑某某的念头。

  2004年1月、10月,周清文伙同李杰(已判刑)一起两次到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乡岭仔村分别购买了20条硝酸炸药、10条硝酸炸药。周清文将30条硝酸炸药带回家,伺机用于报复郑某某。

  2005年3月9日20时许,周清文伙同李杰携带由周清文用硝酸炸药制作成的一个装有自制遥控引爆装置的炸药包裹,到海口市海秀汽车总站西站路口,由李杰叫一辆出租车并委托司机张某将该包裹送到海口市海秀路郑某某家人经营的某文具店交给店主。

  张某接过李杰交给的包裹、一张写有金某文具店地址的纸条和10元车费后,开车将该包裹送到金某文具店,周清文则开摩托车到金某文具店对面观察。张某将包裹交给郑某某的妻子许某某,许某某经打电话确认家人无人送东西后拒收。

  周清文见张某将包裹拿到店门外两米处放下时,便按遥控器引爆了炸药包,造成在现场的郑小某、郑母、张某及周边群众等14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小某的损伤为重伤(损伤程度七级),被害人张某等6人的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孙某等人损伤为轻微伤。

  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清文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周清文在公共场所使用爆炸方法报复他人,致1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清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周清文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周清文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月5日宣判后,周清文不服本判决,表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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