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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爆炸 一审判无期

  本报海口1月5日讯(记者纪燕玲 特约记者 黄叶华 摄影报道)因为经济纠纷,海口一男子自制遥控炸药包,委托一名出租车司机送到仇家门口后引爆炸药,造成周边14人受伤。案发3年后该男子投案自首,今天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海口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年初,被告人周清文因在广东省汕头市投资养鱼一事与郑某某发生经济纠纷。之后,周清文多次向郑某某索要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未果,遂产生报复郑某某的念头。2004年1月,周清文伙同李杰(已判刑)一起两次到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乡岭仔村分别购买了20条硝酸炸药、10条硝酸炸药。周清文将该30条硝酸炸药带回家,伺机用于报复郑某某。

  南国都市报记者获悉,2005年3月9日20时许,周清文伙同李杰携带一个装有自制遥控引爆装置的炸药包裹到西站路口,由李杰叫一辆出租车并委托司机张某将该包裹送到海口市海秀路郑某某家人经营的文具店交给店主。张某接过李杰交给的包裹、一张写有文具店地址的纸条和10元车费后,开车将该包裹送到文具店,周清文则开摩托车到文具店对面观察。张某将包裹交给郑某某的妻子许某某,许某某经打电话确认家人无人送东西后拒收。周清文见张某将包裹拿到店门外两米处放下时,便按遥控器引爆了炸药包,造成在现场的郑小某(郑某某亲戚)、郑母、张某及周边群众等14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小某的损伤为重伤(损伤程度七级),被害人张某等6人的损伤为轻伤,被害人孙某等人损伤为轻微伤。

  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周清文在其亲属陪同下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清文在公共场所使用爆炸方法报复他人,致1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周清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今天下午,海口中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周清文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郑小某130023.68元。

  今天宣判后,周清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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