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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偏不倚消除双方对立情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11:51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执法有瑕疵行政相对人讨说法

  本报讯(记者郭晶 赵晓燕)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不满小店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将其告上法庭,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在执法程序上存在瑕疵,为了避免行政资源浪费,主审法官在原被告之间积极斡旋,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2009年7月21日,小店法院受理了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太原市小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调查后发现被告小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原告履行告知程序,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主审法官考虑到小店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区政府、质监局、劳动保障局等多家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会导致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主审法官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协调,经过多次努力,最终促成原告与被告和解,达成协议。法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准予原告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对于上述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法院适时介入可促使双方和解,这样既可以及时解决纠纷,又可缓解双方的对立冲突,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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