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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我市房产交易政策有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6日17:34  厦门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记者 高金环)本月起,我市房产政策有了新变化。购房者在计算购房成本时,应该参考新政策。

  在厦门,普通商品住宅界定仍保留原有界定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

  市国土房产局本月初公布,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8750元/平方米。因此,从今年1月1日起,购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12600元/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不属普通商品住宅,不能享受普通商品住宅优惠政策。

  另外,2008年公布的首次购房标准是以申请人个人为信息查询单位的,但今年1月1日起,首次购房标准以户(夫妻带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相关部门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契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提供配套标准。

  税收方面,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个人所得税方面,恢复按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执行。营业税个人购房征免时限由两年恢复到5年。

  不过,有些优惠政策仍在执行。比如购房入户方面,仍按去年相关通知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保留不变,“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保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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