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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掺水赚昧心钱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为牟取巨额利润,竟向液氨中掺水出售(本报一版曾作报道)。2009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这起特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5年11月,韩跃宽、张荣国等人注册成立了山东东明远大公司,韩跃宽担任经理。经营期间,得知往液氨中掺水利润很大后,韩跃宽等人经谋划,购买运输设备并租用废弃加油站做场地设立掺水站,专门给公司运输液氨的汽车槽罐中掺水。2006年1月至次年4月,韩跃宽、张荣国以公司名义,用10多辆槽罐汽车从河南、陕西等地的化工厂购进合格液氨,再在掺水点往每辆槽罐车里注水5至8吨,后出售给陕西宝鸡和内蒙古的两家公司,累计销售金额达2000余万元。其间,王福海等人得知这一方法可以赚钱,便出资购买两辆槽罐车,也加入该售假团伙,用同样手段将掺水的液氨出售,销售金额近200万元。

  2009年7月,宝鸡市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宝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韩跃宽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荣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福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并分别提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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