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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协议:法院不能和稀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7:31  大河网-大河报

  □高立学

  人心叵测。据昨日《大河报》载,重庆璧山公司自盖假公章,于2006年年初与项城市民张文兴等多家住户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项城市拆迁办等三部门均在协议上签了字,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年过去了,房子迟迟不能交付,去年4月,张文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璧山公司立即交付置换房屋,并要求开发商和其他三政府部门承担29万余元的补助款和逾期交房经济损失款。璧山公司却称,因协议上的公司印章系伪造,要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有效,但不支持张文兴的索赔要求。

  据知情人透露,伪造自己的公章和别人签订协议,已被很多公司所采用,这样的协议在对己有利时则承认,对己不利时则可矢口否认。现在看来,璧山公司打错了算盘,本想搂着脖儿“缺”别人,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一点确实要感谢法院明断,但我想不通的是,既然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为何又无视协议中的约定,而驳回原告正当的索赔要求呢?

  据报道,协议上的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逾期交房以房租计补,但逾期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一份协议被恶意拖延两年,法院既然认定其有效,就等于承认其中的约定同样有效,而现在为啥却只认定其“壳”,而不支持其“瓤”呢?此外,璧山公司自盖假公章,事实上已分别涉嫌私刻公章罪和合同诈骗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31条和280条的规定,首先,私刻、伪造、变造公章者,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次,单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则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按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处罚……如此,璧山公司本应有人被请到大牢里“喝稀饭”去,而法院不仅不支持原告索赔,更不追究被告的相关法律责任,这样的判决且不说有法不依,至少也执法不严吧?

  现在,《拆迁条例》正在酝酿废除,很显然,假公章协议其实连即将被废除的《拆迁条例》都不符合。对这样的恶劣行径,我们呼吁法院切莫做和稀泥的和事老,而须硬起手腕严格遵照法律判决,该政府承担的让政府承担,该开发商赔偿的责令开发商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给被拆迁人以公道,也能让其他打类似算盘的商家引以为戒,以维护法律本已受伤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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