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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可行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7:46  东方网-文汇报

  万润龙

  “砒霜门”终于真相大白。

  领导很重视,调查很认真,已责成道歉,责任将追究。惟独没有看到“赔偿”二字。

  前不久看到有关方面花大钱在国外媒体做“中国制造”的广告,舆论对此举大声叫好。而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却炮制了“砒霜门”,将“中国制造”打入地狱,受损的不仅是中国的一两家企业,在老外眼中这和精心制作的“中国制造”广告形成鲜明比照。

  在“砒霜门事件”发生后,农夫山泉方面曾经表示,农夫山泉为此损失10亿元。笔者无法考证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企业的损失必然难免。

  既然是政府部门的失误造成企业的巨额损失,有一个问题就难以绕开:企业的损失谁来埋单?

  从法律上讲,企业有向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究竟能否实施?能赔偿多少?是否足以弥补被执法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行政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找到答案,因为从公之于众的“国家赔偿”案例看,几乎都集中在“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执法错误上。因行政执法机构程序违法实施国家赔偿的案例几乎未见报道。对违法行政者的处罚大多为行政处分,经济责任尚无先例。

  在我国,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普遍存在,诸多冤假错案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程序违法的影子。“砒霜门事件”发生后,人们期待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同时期待依法纠错的结果,包括国家赔偿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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