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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案”再起波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7日08:16  贵州都市报

  “高尔夫球案”再起波澜

  修文县检察院认为滕彩荣构成盗窃罪,再次提请抗诉

  金黔在线讯 本报持续追踪报道的修文县“捡高尔夫球”案又有新进展,3名被告人被重审判决无罪后,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刑事抗诉,认为被告人滕彩荣符合盗窃罪特征,被告人龚连平、段贵友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特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决3被告无罪,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

  据悉,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理由:

  一、被告人滕彩荣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滕彩荣多次窜到贵阳市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高尔夫球场内价值15513元的高尔夫球1249个盗后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龚连平、段贵友。案发后,在被告人滕彩荣家中追缴高尔夫球699个。有证据充分说明被告人滕彩荣主观上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龚连平、段贵友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购赃物的行为,故被告人滕彩荣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被告人龚连平、段贵友的行为完企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本案中的遗失球不是遗失物。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丢失的范围不特定,丢失的财物也不特定。

  三、高尔夫是封闭式运动场所,不是公共场所。

  四、遗失球的所有权归高尔夫中心所有。综上所述,高尔夫中心对其球场内的遗失球具有管理和控制权,遗失球就归高尔夫所有,被告人滕彩荣采取秘密手段到高尔夫球场内窃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被告人龚连平、段贵友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征,所以修文县人民法院决处3被告人无罪,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特提请抗诉,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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